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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汽车摩托车运动裁判员管理办法2017版宜宾市汽车摩托车运动裁判管理办法 (201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总)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宜宾市汽车摩托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宜宾汽摩联)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 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各裁委会在宜宾市汽摩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裁委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宜宾市汽摩联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宜宾市汽摩联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宜宾市汽摩联审核批准。裁委会委员成员,由裁判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主任、副主任由宜宾市汽摩联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委员长、副委员长、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需报经宜宾市汽摩联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在特殊情况汽摩联直接可罢免,指派人选任命委员长、副委员长、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综合能力等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汽摩联工作安排等;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二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有一定的组织水平和管理水平,经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本级。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三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高的组织、应用、管理水平,经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汽摩联)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汽摩联负责制定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备。 第二十三条 汽摩联对裁判员资格认证应当每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应取消该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汽摩联应当统一制作并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宜宾市汽摩联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 汽摩联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 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 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条 不同等级体育竞赛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不同等级裁判担任。 第三十一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竞赛,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各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三十二条 中汽摩联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宜宾市汽摩联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省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宜宾市汽摩联做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的原则; (二) 择优的原则; (三) 中立的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培训、年会、评优等;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可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参加汽摩联每年的裁判员年检、交年检注册费及工作总结;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严禁裁判员参与非官方组织主办、承办、协办、指导的赛事活动(担任执裁、其它工作等),特别是民间自发组织、非法组织的赛事和活动等(包含未备案)。裁判员对其它汽摩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需要向宜宾市汽摩联报告,同意后方可参与;裁判员对其它单位、公司商业行为等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需要向宜宾汽摩联报告,同意后方可参与;对未经汽摩联同意裁判员参与裁判等相关工作,进行情况调查,如属实将对裁判员进行禁裁、吊销裁判执照等处罚,情况严重的进入黑名单库并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涉嫌违法的交送司法部门。 第三十八条 汽摩联每一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并执行年检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进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禁裁、吊销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如果出现重大失误和执裁过程中有犯罪行为的将交由相关司法部门等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